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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部分車主誤以為辦理車輛報停、報廢或牌照註銷後即無需負擔汽車燃料使用費的狀況,高雄市區監理所近日特別提醒,依據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》第6條第4項規定,若經查獲已辦理報停、報廢、繳銷、註銷或吊銷牌照之車輛仍違規使用道路(包括停放於路邊停車格),除了依法處罰,車主亦須自原辦理日當日起,補繳至最後違規日為止的汽車燃料費。
高雄市區監理所指出,為落實法規執行,針對違規使用道路的相關車輛,已於3月底寄發雙掛號補繳通知書,提醒車主應在114年4月30日前完成繳納作業。
為提供便捷管道,民眾可憑通知單透過多元方式繳費,包括:至金融機構、郵局或超商臨櫃繳納,也可使用語音電話(412-1366 或 41-1366,服務代碼169#)、上網至監理服務網(https://www.mvdis.gov.tw),或下載「監理服務APP」線上操作,節省等待與奔波時間。
監理所呼籲車主切勿心存僥倖,車輛如不再使用,應正確辦理報廢或註銷程序,並確實停止於公共道路上的行駛或停放行為,以免觸法及衍生不必要的繳費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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