漁業署說明,本準則修正前汰建資格有效期限3年,但修正後,112年至114年間申請漁船解體,並於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解體者,將分別依申請年度給予15年、12年及9年之汰建資格,給予漁船主充分之時間調適,亦可解決部分漁船滯港問題。
漁業署表示,本次修法另一重點是漁船建造期限由2年延長至5年,給予較長造船期限,若漁民因故無法建造或與他船合併建造,亦可申請移轉他人或與他船合併繼續建造,減少缺工缺料影響。
漁業署最後呼籲,短期內無經營漁業需求致滯留漁港之業者,盡快申請漁船解體,不僅可享有最長15年汰建資格年限,更可讓漁港充分發揮功能,提供作業之漁船乾淨又整齊的停泊空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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